招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2-10-28点击:[]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招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计划性、纪律性极强的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完善招生工作制度,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围绕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和目标,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执行招生政策,严格招生工作管理制度,编制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规范招生工作行为,加大招生宣传力度,提高生源质量和招生工作管理水平,坚持择优录取。

第三条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阳光工程”政策,平稳、有序、规范开展招生工作,努力为考生及家长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真正做到让考生满意、家长满意、社会满意。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院党委副书记、院长任组长,主管招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其他相关党委委员为成员,全面领导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兼任,招生就业处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纪检部门、实验与信息化管理中心、后勤管理部门、学院办公室、各系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全面负责和组织实施我院对全日制普通高考考生的招生录取工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各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实验与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保障录取期间的网络畅通与维护,为录取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二)后勤管理部门:做好招生录取期间用餐、场地、用电等后勤保障工作;

(三)各系:配合招生就业处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四)学院办公室:负责招生录取期间的车辆保障和相关协调工作;

(五)纪检部门:负责对录取工作中招生政策、规定和招生纪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出现违规违纪事件,要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第五条  招生就业处为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招生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各省教育厅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科学编制并报送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制订学院招生章程;

(四)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五)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落实招生“阳光工程”,全面、准确、及时发布招生录取信息,答复考生和家长咨询;

(七)根据省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八)配合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九)做好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年度招生计划由招生就业处根据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坚持“规模、结构、质量”协调发展的原则,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提出建议,经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招生就业处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年度招生计划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规划、办学定位、社会需求、就业状况和上年生源情况,以及各系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建议,科学合理做好分专业招生计划,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宣传与咨询

第八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各系可根据需要对本系的招生专业进行宣传,但所有宣传内容和材料要确保真实,与学院招生就业处的宣传材料内容相符。

第九条  为提高宣传质量、增强宣传效果、扩大学院影响、提升办学声誉,招生宣传可利用网络、新媒体、电视、电话、报刊、杂志、实地宣传等多种有效宣传媒体和形式,进行全方位宣传。

第十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咨询接待工作。要选派责任心强,作风过硬,协调能力强的教工和学生,作为招生宣传咨询工作人员。对参加招生宣传咨询的工作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对考生及家长的咨询要实事求是、热情周到,耐心细致,答疑解惑,有效宣传学院的办学优势、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和招生录取规则,树立学院的良好形象。

第五章  招生录取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和各省有关规定制定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公布。招生章程主要包括:学院全称、院址、层次、办学类型、招生计划、专业教学培养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学历证书、联系方式等。录取工作要严格按照当年招生章程规定的录取规则和程序实施。

第十二条  招生录取工作要依据教育部和生源省份当年颁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原则,认真贯彻执行经省教育厅备案的招生章程,如遇重大问题,由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如需改动计划,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体检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意见》和其他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下载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的高考电子档案后,按照要求认真阅档,根据当年对外公布的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规定的录取规则,对达到录取提档分数线的考生,结合考生所填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确定拟录取与拟退档考生名单,提交至省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录取名单,并按要求及时公布录取结果和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十公开”“六不准”“三十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规定,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第十五条 录取工作人员在招生时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岗位,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二)认真做好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选用。对当年有子女或亲属参加高考者不予选用,应实行回避。对选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进行培训。

(三)保守工作秘密,不得透露工作保密范围内的招生信息。

(四)招生录取场所实行全封闭管理,录取场所内一律不会私客、不私自查询录取情况,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招生录取场所。

第十六条  严格做好录取过程中的每项工作,自觉遵守各项招生规定和纪律,严禁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招生过程中的重要问题由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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