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在校生资助生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 的通知》﹝教财(2018)12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勤工 助学岗位申请工作每年度一次,按照部门申请,分管院领导审 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呈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审定的工作流程,确定年度勤工助学岗位数量,确保我院勤工 助学的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一、勤工助学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上级文件 虽未明确规定学校必须开展勤工助学工作,但在全省学生资助 工作绩效评价中,勤工助学作为考核项目之一被列出,并设有 具体分值,不开展将影响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考核的整体评分。
二、勤工助学应以资助贫困生。缓解其在校生活压力、助 其顺利完成学业为宗旨,故选聘学生应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岗位设置要求必须是在校学生。已毕业的学生不应以 任何理由继续占据勤工助学岗位。至于是否选聘在校学生留校 实习生,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而定。
四、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完成后。具体用人数量由各部门结 合当年工作实际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报部门领导和 分管院领导审批;通过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呈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每年年初统一报送一次。如当年其他 时间需增设岗位数量,请自行向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 请。对于未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如需新增岗位,则由该 部门将议题提请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再结合工 作实际, 申请具体岗位数量。
五、勤工助学岗位选聘完毕后,由各部门自行对学生管理, 要按时申报岗位补贴。申报频次可结合部门实际及学生在校生 活状况而定(按月、按学期均可) ,但不应延误至第二年度再 申报上一年度的岗位补助。
六、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与实习生实习不是一个概念,不能 混为一谈。勤工助学岗位补助是学院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资助金,是我院学生资助工作的一项业务,决不等同于实习工 资。
七、勤工助学岗位补贴执行。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 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的通知》﹝教 财(2018)12 号﹞文件要求,《高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标准执 行,即 12 元/小时,每月上限 40 小时,共 480 元。
八、勤工助学岗位中,学生工作时间仅限于学校正常教学 期间。寒、暑假留校学生的补助,不能按勤工助学岗位补助进 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