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司法警官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是完成教学、科研、管理和生产开发任务的重要物质条件,是学校的财产,学校应经常对师生进行爱护仪器设备的教育,树立对公共财物的高度责任心,发扬艰苦奋斗、互相协作精神,反对铺张浪费、本位主义的不良作风。
第三条:仪器设备的配备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学校的实际,制定一套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仪器设备的采购要做到优质低价,杜绝伪劣产品进入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范围: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凡耐用期在1年以上,构成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者列为固定资产;800元以下,200元以上(含200元)者列为低值耐用品。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单价在2万元以上的,列为贵重精密仪器设备。
第五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入帐。
第六条:仪器设备的资料要建立数据库,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情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应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实现各类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对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予以承认和奖励。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和购置
第八条: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申购设备应先填写《河南大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论证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设备实验管理处实验室管理科,实验室管理科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召开设备购置计划论证会,对设备购置计划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第九条:仪器设备的购置,本着勤俭节约、充分利用现有设备的精神,大型仪器设备严禁重复购置。
第十条:仪器设备的购置实行“两级询价、公开采购、结果明示”制度,即使用单位首先询价,实验中心再次询价,在审纪部门的监督下,实行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公开采购程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十一条:进口设备的购置,应特别慎重,严格掌握。
1.国内已有生产的同类产品,除指标相差悬殊外,一律不向国外订货; 2.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确属必要而且先进的,方能列入计划;
3.对订货计划中所列各项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和先进性,要由主管领导负责审查。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和记帐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仪器设备到校后,由设备科会同使用单位开箱清点后交使用单位。
第十三条:一般仪器在到货五天内,由使用单位组织力量,按说明书进行验收,填写验收报告。经验收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入技术档案;大型、精密、贵重及进口仪器设备的技术验收,由技术科会同使用单位组织专门力量,做好验收工作,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任务,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到实验室管理科做好登帐编号工作。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录入固定资产数据库,统一编固定资产号、贴牌;属于低值耐用品的设备录入低值耐用品数据库,统一编低值耐用品号,贴牌。购置的仪器设备,经管理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仪器设备帐物相符。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并做好记录,装入技术档案。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在验收合格后,要及时使用,在使用中应保持良好,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尽量使用外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设备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需要进行修理的,要到技术科填写仪器设备维修单,办理一定手续,经技术科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否则,其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贵重仪器设备,要制定操作规程和使用方法,认真执行,对不遵守操作规程者,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
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的借用,必须手续清楚,责任明确。
1.学院内各实验室借一般仪器,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借用贵重仪器,由主管院长批准。
2.校内单位之间借用一般仪器,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借用贵重精密仪器由借贷双方主管实验室的院长批准。
3.一般仪器借出校外者,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实验室管理科备案;贵重精密仪器原则上不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时,由借出单位负责人依据借用单位信函,签署意见后,报设备实验管理处批准。必要时,借出单位应随人保管。仪器设备的借出和还回时,保管人员和借用人员要互相确认仪器的完好情况,明确责任。
各种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携出本市,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携出本市时,一般仪器设备报实验室管理科批准,贵重精密仪器报设备实验管理处处长批准。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报废处理
第二十二条:发现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要及时责成当事人填写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报告。送交设备实验管理处技术科,按有关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仪器设备的报废,应慎重处理。确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废。首先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技术科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报有关领导审批。5000元以下时,报设备实验管理处处长审批;5000元以上,报主管校长审批。实验室管理科根据批准的鉴定书销帐。
第二十四条: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根据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每年年终,由院系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进行考核,技术科组织检查核实,考核情况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六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设备实验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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