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10-28点击:[]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建设一支师德高尚、技艺精湛、专兼结合、充满活力的“双师型”教师队伍,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范围为学院在编在职专、兼职教师。

第三条 “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目标:各专业“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比例不低于70%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师德高尚。

(二)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能胜任教学工作并积极承担教学任务,近3年均能完成教学工作量。

(三)具备较强的实践教学能力,能灵活运用专业理论开展实践实训教学和指导工作。

(四)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五)具有高校教师系列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符合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按照《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712号)规定),但因客观条件未经评审的,相关材料经学院人事处审核通过,视为符合本条规定。

第五条 “双师型”教师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在行业、企业一线连续2年以上本专业相近岗位工作经历;或近5年有累计6个月以上行业、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历。

(二)取得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取得本专业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以取得资格当年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

(四)取得本专业相关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或行业内龙头企业(领导者企业)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参加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部门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能够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六)参与(排名前三含主持)本专业相关的院级及以上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工程应用项目、开发研究项目或科技推广项目,成果已被推广使用,效益良好。

(七)参与(排名前三含主持)地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立项的社会服务项目或横向研究项目并结项。

(八)主持学院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被学院使用2年以上,效果良好。

(九)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当年纳入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内竞赛项目)或省部级及以上专业(职业)技能大赛,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十)其它由学院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具备“双师型”教师认定的条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人事、教学院领导担任副组长,人事处、教务处、科研管理处、各系(部)主任为成员组成的“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与管理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长兼任。

第七条 学院每年上半年开展“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第八条 “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教师个人填写《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同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并交教学所在部门初审。

(二)部门初审。系(部)对申报人的申报资格进行初审,汇总初审合格的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材料主要包括:

1.《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

2.《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推荐人选汇总表》1份。由系(部)填报,加盖部门公章。

3.学历证书、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已获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5.3年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证明。由教务处出具。

6.申报人鉴定材料。由系(部)出具,加盖部门公章。

7.其他需要提交的佐证材料。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评审。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下发“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文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培养与管理

第九条  培养方式。学院通过个人考证、外送培训等方式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有计划分批次选送教师到一线从事实际工作或到校外培训基地集中培训,鼓励教师考取相关资格证书、参与项目研发、参加实践教学建设。

第十条 培养经费。“双师型”教师培养经费单项申报,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双师型”教师的考核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二条 “双师型”教师由学院人事处、教务处和系(部)共同管理,日常以系(部)管理为主。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教师参加相关行业资格和技能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或参加国家、行业认定的专业技能等级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学院据实报销报名费、培训费、考务费和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经学院批准参加“双师型”教师脱产培养期间,正常发放各种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认定为“双师型”教师,学院凭发票一次性报销学习资料费,限额2000元。

第十六条 “双师型”教师在职称评审、骨干教师培养、进修培训、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院鼓励公共基础课教师在专业领域内提升实践教学能力,但不做“双师型”教师占比要求。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双师素质”教师管理办法》(豫司警院〔2017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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