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培育良好校风,根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章 奖励
第一节 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奖励是维护良好校风校纪的积极手段,其目的在于鼓励先进,激发学生的荣誉感,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保证学习、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奖励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严格标准,按绩施奖;
(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三)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公正。
第二节 种类和标准
第六条 学院设立以下奖励:
(一)对个人的奖励
1.三好学生;
2.优秀学生干部;
3.优秀毕业生;
4.奖学金:含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
5.其他奖项。
(二)对集体的奖励
1.优秀班集体;
2.优秀宿舍;
3.其他奖项。
第七条 三好学生评选标准: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二)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节能减排及其他有益的活动,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某一方面成绩突出;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模范遵守和执行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以及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八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标准:
(一)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二) 热心承担社会工作,切实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为人表率,积极带头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突出;
(三) 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突出的工作成绩,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 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习刻苦,成绩优异;
(五) 模范执行教育部《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和《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警务化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校规校纪。
第九条 优秀班集体评选标准:
(一)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同学的班级领导核心;
(二)有积极上进、乐于助人、遵纪守法、热爱集体、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三)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
(四)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节能减排活动和文化科技活动,呈现出良好的整体素质;
(五)保持良好的宿舍、个人卫生环境;
(六)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十条 优秀宿舍评选标准:
(一)宿舍成员政治素质高,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取得优良成绩;
(二)内务卫生水平较高,在学院检查中没有不合格现象,在本学年内检查评比成绩优秀;
(三)讲究社会公德,文明礼貌,团队精神强;
(四)具有良好的学风,学习成绩优良;
(五)具有良好的纪律作风,本学年中无较大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处于处分期内的学生,不得参加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优秀毕业生的评选,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学院奖学金。
第三节 奖励的程序
第十二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班集体评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议推荐
各系按照评选标准及分配名额进行评选推荐,组织学生填写先进个人推荐表和先进班集体推荐表,按规定时间报学生处。
(二)审核公示
学生处对各系推荐的个人及集体进行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研究批准
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第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按照《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学院奖学金评选按《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执行。
第三章 处分
第一节 目的和原则
第十四条 处分是维护校风校纪的必要手段,其目的在于严明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培育良好的学风、校风。
第十五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节 种类
第十六条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期一般为六个月;记过处分的处分期一般为九个月;留校察看的处分期一般为一年。毕业年级学生违纪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况特殊确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期应相应缩短。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
(三)受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携带、私藏管制刀具且造成伤人后果者;结伙打架斗殴为首者;持械打人造成伤人后果,情节严重且手段恶劣者;威胁和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且情节严重的;
(八)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纠察人员依法依规执行任务的;因对考试成绩、管理教育不满等原因对教师或管理人员寻衅滋事,实施殴打行为的;
(九)制造、贩卖、携带、吸食、注射毒品或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十)一学期旷课累计达80学时以上的;
(十一)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十三)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后果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情节较轻,经教育确实认识到错误并作出深刻检查的;
(二)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学院正常教学生活和社会秩序,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经教育尚能改正的;
(三)参加、支持非法组织,传播非法违禁刊物和参加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尚能改正的;
(四)触犯国家法律,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被处以治安拘留等处罚的;
(五)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纠察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的;采取恐吓、侮辱、诽谤等方式,致使他人不能正常学习、生活者;因对考试成绩、管理教育不满等原因对教师或管理人员寻衅滋事的,以上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地、工具以及聚众赌博组织者、参与者,除没收赌资、赌具外,情节严重的;
(七)男女学生违反社会公共道德,行为不端,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隐匿不交淫秽物品的;制作、复制(含在网络上发布、传播、下载)贩卖淫秽物品的;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情节严重的;
(九)以勤工俭学、贫困助学为名,充当中介或私自组织学生外出务工或提供有偿商业服务造成安全事故的;
(十)一学期旷课累计达32学时以上的;
(十一)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持械打人造成伤人后果,情节较轻者;威胁和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且情节较轻的;
(二)酗酒、酒后滋事或因其他行为扰乱宿舍、课堂、校园、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受到公安机关警告或罚款等治安处罚,未受到治安拘留的;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纠察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的;采取恐吓、侮辱、诽谤等方式,致使他人不能正常学习、生活者;因对考试成绩、管理教育不满等原因对教师或管理人员寻衅滋事的,以上情节较轻的;
(四)偷窃、诈骗、敲诈公私财物或窝赃、销赃者,情节较轻的;
(五)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地、工具以及聚众赌博组织者、参与者,情节较轻的;
(六) 男女学生违反社会公共道德,行为不端的;违反警容风纪或着装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隐匿不交淫秽物品的;制作、复制(含在网络上发布、传播、下载)贩卖淫秽物品的;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以上违纪情节较轻的;
(八)蓄意报复或发泄不满情绪,破坏公私财物价值较高的;
(九)以勤工俭学、贫困助学为名,充当中介或私自组织学生外出务工或提供有偿商业服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登录非法网站发布、传播、下载反动、淫秽文字、视频、录音等内容;利用网络发布、传播、下载对单位和个人进行侮蔑、诽谤等内容;利用网络、软件、硬件进行违法活动或非法侵入他人或单位网络或服务器,盗取资料或进行破坏活动;非法获取个人或单位信息的,以上违纪情节较轻的;
(十一)一学期旷课累计达24学时以上的;
(十二)有他严重其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但能积极主动承认错误,配合调查的。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不构成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仅处以警告处罚的;
(二)携带、私藏管制刀具未造成伤人后果者;结伙打架斗殴的;
(三)虽未实施打人行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或采取各种方式促使事态扩大的;
(四)酗酒、酒后滋事或因其他行为扰乱宿舍、课堂、校园、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情节较轻的;
(五)违反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着装规定,情节较重的;
(六)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初次且情节较轻的;
(七)转借、重领、涂改学生证者;转借校徽、警服、警察标志及其他证件、证明文件或借用、盗用他人证件、证明文件,或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文件者,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蓄意报复或发泄不满情绪,破坏公私财物价值较低的;
(九)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违章使用电炉、电热器等,情节严重的;
(十)以勤工俭学、贫困助学为名,充当中介或私自组织学生外出务工或提供有偿商业服务从中渔利的;
(十一)登录非法网站发布、传播、下载反动、淫秽文字、视频、录音等内容;利用网络发布、传播、下载对单位和个人进行侮蔑、诽谤等内容;利用网络、软件、硬件进行违法活动或非法侵入他人或单位网络或服务器,盗取资料或进行破坏活动;非法获取个人或单位信息的,以上违纪情节较轻的;
(十二)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6学时以上的;
(十三)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助学金、贫困生贷款、荣誉称号的;
(十四)有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情节较轻,能积极主动承认错误,配合调查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在校期间饮酒情节严重的;
(二)违反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着装规定,情节较轻的;
(三)转借、重领、涂改学生证者;转借校徽、警服、警察标志及其他证件、证明文件或借用、盗用他人证件、证明文件,或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文件者,情节较轻的;
(四)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违章使用电炉、电热器等,情节较轻且经教育悔改的;
(五)破坏校园绿化设施,毁坏花草树木,张贴商业性广告,利用宿舍、教室等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六)在宿舍、教室内饲养宠物的;
(七)一学期旷课累计达8学时以上的;
(八)不假外出的;
(九)有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情节较轻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纪后能主动交待违纪事实或通过思想工作交待以前所犯错误,可从轻或减轻处分。有立功表现者可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测验、考试、考查作弊,包括作弊双方的学生按《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考试规则》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同时违反本规定两款及以上者,合并处罚。
第三节 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当按级实施,按审批权限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一)警告、严重警告由学生所在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二)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办公会议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办公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学院主管领导审核,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四)学生因违反考试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考试规则》,由教务处提出处分建议,分别由学院、系按相应权限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所有处分决定均由学生所在系或学院按一事一文或一人一文正式行文。
第二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应于处分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系送达学生本人签收, 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离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或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后,按照《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要求,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节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二条 下列纪律处分处分期满、符合解除条件的,可以解除: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十三条 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处分期满;
(二)受处分学生主动认错,真诚悔改,在处分期内未再受学院各类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解除处分的审批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解除,由学生所在系研究决定,报学生处备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学生所在系研究,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三十五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可在处分期满后向所在系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申请中应写明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及处分期中的实际表现。
申请人所在系应在收到解除处分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解除条件的,根据审批权限做出解除处分决定或提出解除处分建议,报学生处及院领导审批。不符合解除条件的,不予解除并向学生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院统一印发,由申请人所在系负责送达。
第三十七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奖惩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