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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发布者:  时间:2024年06月05日 10:00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的学生管理工作,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 1号令)和《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理由,要求予以变更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具有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的学生申诉事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守信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五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分别由相关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法律专家、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学院聘任,聘期两年,期满可以续聘。申诉处理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生申诉处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七条 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主任委员同意,可召开申诉处理会议。申诉处理决定须经参会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处理学生申诉事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是申诉人的近亲属;

   ()与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申诉人要求回避且理由正当的。

申诉处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工作的专门机构,学院其他部门应当配合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好学生申诉处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下列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院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

()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复学)资格、退学等学籍处理的决定;

(三)学院做出的不予解除处分的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应当在接到学院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向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并附学院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或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申诉人的姓名、系别、班级、学号、联系方式、住址及其它基本情况;

   ()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请求;

   ()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超出申诉期限的;

(二)申诉人身份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三)申诉事项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管辖范围的;

(四)自动撤回申诉且超过期限或者收到申诉处理意见后,无新的事实和证据就同一事项再次提起申诉的。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申诉书后,应当对申诉事项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即给予不予受理的答复。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核,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不再受理。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展开必要的查证。

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第五章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过复查区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原处分、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分、处理决定;

   ()原处分、处理决定在事实、依据、程序方面存在不当的,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复查结论分别送达申诉学生和原处理单位。送达申诉学生时,学生应当签收,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需撤销、变更原处分、处理决定的,原处理单位应当根据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意见,重新研究处理。

第十九条 在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学生可以书面形式申请撤回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后,应当停止对申诉的处理。

第二十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不停止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原处分或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学院的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听证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申诉事项时,认为应当实施听证程序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主持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终结;

   ()询问听证参加人;

   ()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申诉人或其代理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五条 参加听证的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和陈述。

第二十六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七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公布案由;

   ()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部门负责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申诉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

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申诉人或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八条 听证记录员负责对听证过程进行记录。听证结束后,申诉人和听证记录员应当在听证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200691日起施行的《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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