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2-10-28点击:[]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以奖、贷、助、补、减为主要内容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体系,帮助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意见》(教资助﹝201276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实际,修订本办法。

一、资助原则

学生资助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资助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

二、管理体制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实行学院和各系两级管理。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院学生资助工作的日常事务管理,制订年度资助计划,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和分配,以及各类资助名单的最后审定等工作。财务处负责资助经费的核算、发放等工作。各系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确认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初审等工作。

(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全院学生资助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

(三)各系要根据学院总体资助政策和办法,认真研究本系的具体情况,制订适合本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资助名额的分配和评定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三、资助对象及条件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应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申请资助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成绩合格;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对于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资助或家庭经济状况变化特别需要资助的学生,要及时给予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一般在每年9月份调整。因突发事件而导致生活困难的,要及时摸排调整并做好资助工作。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复查工作每学年定期进行一次,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学院重点资助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学生,对受到资助后进步大、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资助方式

(一)国家助学贷款

未获得其他资助或获得资助尚不能解决其本人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学院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向生源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本人承担贷款偿还责任。

(二)国家奖助学金

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国家奖学金主要针对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主要针对学习成绩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标准及奖励金额按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执行。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具体名额至各系,由各系组织等额推荐。各系将评选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有关材料并签署推荐意见,于规定时间内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汇总、公示,经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示后报送省教育厅。

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和临时困难补助等,主要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其评审程序与奖学金评选程序相同,但分学期发放。

(三)校内奖学金

校内奖学金是为了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努力学习,争创佳绩而设立。评选标准参照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以学生年度综合成绩为依据,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各系组织推荐,规定时间内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公示,经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予以发放并表彰。

(四)勤工助学

学院提供相对固定的勤工助学岗位和临时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缓解其经济困难。学院勤工助学活动及补助发放标准依照《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五)缓交或减免学费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或家人提出申请,各系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从学院学生资助专项资金中支出。

(六)临时困难补助

临时困难补助主要针对家庭或本人遭遇变故,出现突发性经济困难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或家人申请,各系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后从学院学生资助专项资金中支出。

(七)绿色通道

学院在每学年新生入学时开设绿色通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进行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保证他们按时报到,不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筹集不到学费而无法入学。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

(一)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自强自立、艰苦奋斗。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指导和咨询,努力实现资助育人的有机结合。

(二)要结合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建立个人诚信档案,积极开展诚信教育。

(三)要结合国家奖助学金工作,大力开展励志教育,引导学生向榜样学习,争创佳绩。

七、资助工作考核

(一)以河南省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价为指导,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对各系学生资助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包括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政策宣传等工作。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八、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关于印发<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司警学﹝200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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