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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院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的派遣、使用、维修、保养、处置等行为,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河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为我院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是指用于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工作的机动车辆。

二、车辆使用

(一)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二)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三)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四)公务用车主要用于机要通信、应急突发事件处置、重要公务活动、公务接待、运送枪支弹药、存取大额现金、运送试卷、大型集体任务以及离退休干部服务。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省内跨区域公务出行,优先选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省外公务出行原则上不使用公务用车,由公共交通保障,据实报销交通费用。

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处理紧急突发的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2.办理紧急、保密、机要通信等工作;

3.重要公务活动、公务接待;

4.运送枪支弹药、考试试卷、寄送档案材料等;

5.存取大额现金;

6.外出调研、省内跨区域公务出行;

7.大型集体活动;

8.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

9.其他不便于采用社会化出行方式保障,或在不具备社会化出行保障条件的地区参加的公务活动。

(五)平时市内用车时填写《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申请单》,如实填写规定事项,由院办主任。寒假暑假用车,由带班院领导审批。长途用车(离开郑州市区),须经书记或院长审批。未经用车审批程序出车的,按公车私用论处(特殊情况出车的,事后要及时补办出车手续)。《公务用车使用申请单》第二联由司机班长存档。

(六)司机班长指定出车驾驶员,驾驶员接到出车任务后提前到位、按时出车。出车登记表由司机班长存档。

(七)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

(八)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九)公务车辆应按规定停放。出车在外临时停车应安全停放车辆,出车返回后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车辆。如特殊情况需在外停放,须经院办主任同意后方可停放, 并确保泊车安全。严禁将公务用车停放在餐饮、洗浴、歌厅等娱乐场所。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十)车辆维修必须到定点维修点维修(外出用车等特殊情况外),车辆维修保养时驾驶员要向司机班长报告,经办公室主任审定报主管院领导同意后进行维修。维修发票、清单需驾驶员签字认可,并经司机班长核实。

(十一)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十二)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公务用车更新、处置需报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三、监督问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公车私用经发现查实,当事人个人承担机械磨损费,燃料费、过路费、过桥费等相关费用。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二)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三)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学院公务用车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四)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五)驾驶员未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或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造成车辆失盗或损坏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

(六)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四、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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